优待抚恤
烈士申报程序
2016-04-25(一)受理 (县、市、区民政局) 申请人向县(市、区)民政局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牺牲人员所在单位申请追认烈士的请示 2、牺牲人员如是被害牺牲的,应有公安部门现场侦破材料和结论及罪犯的口供 3、当事人证明材料 4、牺牲人生前主要事迹 5、牺牲人员家庭成员情况 (二)申办(县、市、区民政局) 县(市、区)民政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复查后,请示上报市、州人民政府。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示 2、牺牲人员所在单位申请追认烈士的请示 3、牺牲人员如是被害牺牲的,应有公安部门现场侦破材料和结论及罪犯的口供 4、当事人证明材料 5、牺牲人生前主要事迹 6、牺牲人员家庭成员情况 (三)复审(市、州民政局) 市、州民政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后报市、州人民政府复查,市、州人民政府复查后,请示上报省政府。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市、州人民政府的请示 2、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相关材料 (四)审核(省民政厅) 1.审核材料 2.签署审核意见 3.主管厅领导签字 (五)申报(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批准条件的,报请省政府审批。 (六)审批(省政府) (七)告知 (省民政厅优抚处、县、市、区民政局优抚科) 省政府审批后,进入告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