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办理对象
2016-04-25(一)、同时具备下述4个条件的公民可以收养1名14周岁以下的弃婴: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子女;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要相差40周岁。
有子女或已收养过子女的公民,同时具备前3项条件的,可以收养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儿童;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生2胎而不愿意生育的,可以收养一名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二)、同时具备下述3个条件的公民可以收养14周岁以下的孤儿。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
(三)、同时具备下述4个条件的公民可以收养 1名三代以内血亲关系的兄弟姊妹的孩子: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子女。
有子女的华侨,同时具备前3项条件的,可以收养1名三代以内血亲关系的兄弟姊妹的孩子。
(四)、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