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划地名
行政区划
2016-04-28行政区划
1、须由全国人大及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有哪些?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2)下列行政区划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有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2、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有哪些?
(1)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变更批准时,同时报民政部备案。
(2)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3、地方政府派出机关行政区划变更事项如何办理?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依法批准设立各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