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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划地名

    行政区划

    2016-04-28

    行政区划 

     

    1、须由全国人大及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有哪些?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2)下列行政区划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有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2、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有哪些?

    (1)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变更批准时,同时报民政部备案。

    (2)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3、地方政府派出机关行政区划变更事项如何办理?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依法批准设立各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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