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2016-07-08事项名称: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申请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属于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
办理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2、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注销的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
4、清算小组人员签字的清算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清算小组人员名单;剩余财产处理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6、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财务章、财务帐册和财务凭证、内设机构印章。
7、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附件七)。
办理地点:天门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地址: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18号民政局办公楼五楼咨询。501室梁传捷(电话:5288191),509室白沐灵(电话:5288197)。
办理时间: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联系电话: 501室梁传捷(电话:5288191),509室白沐灵(电话:5288197)。
办理流程:1、民办非企业单位召开理事会审议通过注销登记事项。
2、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除外)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资产清算。
3、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4、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
5、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下达《民办非企业单位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书》。
6、登记管理机关收回证书、印章、财务凭证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