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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2016-06-15

    事项名称:省管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办理材料:

    1、盖有会章的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注销登记事项的会议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审查同意注销登记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

    3、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

    4、清算后对剩余财产的处理决定,附财产移交和接收的证明文件;

    5、《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附件十);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社会团体印章及财务凭证。

    办理地点:天门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地址: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18号民政局办公楼五楼咨询。501室梁传捷(电话:5288191),509室白沐灵(电话:5288197)。

    办理时间: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联系电话: 501室梁传捷(电话:5288191),509室白沐灵(电话:5288197)。

    办理流程:1、社团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注销登记事项;

    2、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资产清算(直接登记的除外);

    3、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4、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

    5、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下达《社会团体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书》;

    6、登记管理机关收回证书、印章、财务凭证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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