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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天门市政府出台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2016-10-08
      近日,天门市政府印发了《天门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天政规[2016]5号)。办法共18条,分为总则、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相关责任、附则七个部分。
      《办法》指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障重点、托住底线、公开公正、统筹衔接、高效便捷的原则,建立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等制度相衔接的医疗救助制度,科学确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救助水平。
      在救助方式上资助参保参合。特困供养人员和重点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
      在救助标准上,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按每人每年 500 元标准给予定额门诊救助,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门诊救助资金由供养机构统筹管理使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门诊救助资金直达个人账户。对象住院治疗年度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不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特困供养人员全额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按70%救助,低收入对象按50%救助。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年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经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赔付后,予以全额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对象住院治疗年度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经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赔付后,按 30%予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为 1。2万元。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住院治疗经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赔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3倍的部分,按30%予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为1。2万元。实施器官移植手术的对象最高限额为2万元。单病种医疗救助。继续对农村儿童先心病、肾末期透析、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实施单病种医疗救助。
      《办法》要求,市民政局为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政策宣传、对象审定、公开公示、统计信息等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会同市民政局编制医疗救助资金年度预决算;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及商业保险机构负责及时提供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报销赔付相关证明材料,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虚假、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乡镇政府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申请受理及审核上报,确保程序到位,救助对象家庭收入、财产及医疗费用情况真实准确。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在医疗救助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利用职权或徇私舞弊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