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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市民政局认真做好收养登记政策落实工作

    2015-02-04

      根据省厅鄂民政发[2015]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收养登记管理,使收养子女有法可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相关文件,天门市民政局认真组织相关登记人员参加各项培训学习,确保收养登记审核程序规范,推动查找不到父母儿童回归家庭。
      一是严格收养工作审核程序,切实维护收养儿童权益。为规范落实收养登记程序,我们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范公民收养登记手续,在市政务中心窗口醒目位置公示登记流程、办事指南,特别是对收养人和送养人履行人口计生政策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对于收养人,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的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对于送养人,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二是做好材料审核调查工作,推动查找不到父母儿童回归家庭。在具体收养登记工作中,我们在收养登记材料审核上,注重对当事人的现场调查询问、走访了解实情,做好笔录,确保收养登记的真实有效。特别是对当事人生育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对当事人是否能执行计生政策方面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由当地计生部门进行核实,有效阻止了通过收养规避计生等违法行为。
      三是建立收养登记通报制度,加强部门信息互通。防止借收养和送养子女规避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要求每季度将收养相关信息提供给卫生计生部门,加强信息互通,2014年共办理收养证10例。登记合格率和计生证明核查率均达到100%。
      通过以上严格执行收养规范登记,做好收养过程中的材料审核、调查,确保了收养登记依法登记有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