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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工作

    天门市慈善总会章程

    2016-04-30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天门市慈善总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本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筹募慈善资金,开展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等社会救助,扶助弱势群体,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天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省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地为湖北省天门市钟惺大道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资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台港澳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市民政局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其他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参加扶贫救济工作。

    (三)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承担赈灾援助项目,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助孤、帮残、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其他工作。加强与省内各公益机构的联系,促进全市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组织编撰有关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介绍国内慈善事业的方法和经验等。

     

    第三章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四)热心慈善事业,对我市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事务的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四)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贡献突出者享受表彰和宣传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本会募集资金,引进慈善项目;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执行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授予荣誉理事、荣誉会长称号;

    (四)审定本会机构设置,制定本会工作制度;

    (五)筹备召开理事会,提出章程修改草案和领导成员人选方案,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六)表彰先进会员;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审定批准本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和自愿赞助;

    (二)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资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5%-10%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有关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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